安全验证
洗染—业,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   《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    》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 ,  《 ,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  ?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 ,   —  第七《条,  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 ,     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 :    》 第八条  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 】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    】 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    《 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 :     第十条 !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 :。     【    《(一)虚假》宣传; 《   【     》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     !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 :。 ,       【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    《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 ,  ?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     —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 :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  第十《六条 ?。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    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    《 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一条【  洗染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倡?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等促进行业发【展工作 《 ? ,     第二十二!条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  全?封闭: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在除臭过程中机器】内气:体和工作场所气【。体不进行交换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干洗机【    ! 开启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干?。洗机 】    染色仅【指洗染店对服装的复!染或改染服》务 【    第》二十五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