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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 ,第三条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五:条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  :第六条 《   】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   ? 第九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十四条】  :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第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第十:七条 ?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八条】。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第二十二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五条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第二—十九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 第三十一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第三十》二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    《 第三十四条—。 ,  :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 第三十《。六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 第三十《八条   —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第四十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 ?     第四【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第四十六条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八!条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五十《一条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  : 第五十二》条   》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 ,  第五十三条  !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第五十四条   ! 《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五十五条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五十六条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第五十七—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六?十,。一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八条  《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第,六,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修改 《  — ,。。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    第十条  !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   第十一条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  第十九条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