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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 ,     第三【条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   第五》条,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第六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七条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八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 第十三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十四条   【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第十五条】 ,。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第十七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八!。条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第二十条》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 第:二十:三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四条  】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  第二十五条【   ? 《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八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   第二》十九条   —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第三—十一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 ,    《第三:十二:。条  ?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第三十》六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第三【十八条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    第四—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第四十四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第】四,十五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第四十六条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第》四十八条   !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五十》一条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五十二条  【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五十三条 —  —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     第五!十四条   —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五十五条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五十六条》   《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第五:十,七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六十一?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六十六条   【。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七,条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八条   】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六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修改【  【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第十一条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