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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第三条   】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  第五条 —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 ,第六条   —。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七条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八条 ?  :。 ,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第九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 ,。 第:十条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十三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十四!。条   —。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第,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第十七条 】  【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八条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二十?四条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五条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  第二十》九条   【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第三十一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第三十?。二条   】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三条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第三十!六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   第三十八条】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三十!九条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   第四》十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第四十一条  】 ?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  :   第四》十五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第四十六!条   《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   ? 第四十八条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 , ,。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五:十一:条  ? 》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  第五十二条  !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五十》。三条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   第五十四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五十五条  【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五十六条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一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  :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六》十八条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  ?   第十条—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第十—一条   》。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