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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第三条 !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  第五条》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第六条   ! , ?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八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   第《九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 :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第十四条》  :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第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第十七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第二十一条  【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四条《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八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第二十九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  第三十一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   第《三十二条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第三》十六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第三】十八条?  : ,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三十九条】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第—四十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第四:十一条?   —。 :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三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第!四十四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    《 ,第四十五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  :第四十六《条,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第四:十八条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五十《一条   —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第五《十,。二条   !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五十?三条: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第?五十四条《   》。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   第五十五【条 :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第五》十六:条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 :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第【五十七?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六十八条!   【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修》改 【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 :    第十条【   ?。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九条?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