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第三条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 ,   第五条  】。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第六条《 ,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八,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第九—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十四条】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第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十六》。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第十七条 》  —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八条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条   》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三《条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四条》。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 ,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八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第二【十九条   —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条》  :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 第三?十一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   ?  第三《十,。。二,条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第三十六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第三!。。十八条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 第三十九条  】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第四十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第四十一—条  ? 《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  : ,。第四: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 : ,   第《四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 第四十六条 【 , ,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十八条 【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五十一】条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第五十二条!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第五十三条  !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  第五十四条 】。  :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五十五条】。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五十六条】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第五十?七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一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五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七条 【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六十八条 》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 第十条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 , 第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