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第三条》 :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 第五条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第六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七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八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十四条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第十五条 —
: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六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 第十七》条
】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 第二十》条 :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第—二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四!条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第二十五》。条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 —
:。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 第二—十七条?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
,
第—二十八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第:二十:九条
【
?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第三十【一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第三十】二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
: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 第三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第三!十八条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三十九条
【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第四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第四十—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第四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第四:十六条 《。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第四十—八条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第—五十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五十《一条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第五】十二:条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五十三条 【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第五十!。四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五十?五条: ,。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 ?。第五十六《条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 第五—十七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八条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九!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修改《
》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
》 第十条
【
:
:。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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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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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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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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