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 第三条
!
—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 :。 , 第四条
!
: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五条?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
《 : :第六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七条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八—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第九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 第十条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十?。四条
—
: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
《 第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第十【七条 《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八条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四条
【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第二十五条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第二十八—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第二十【九条
—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第三十一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
第三】十二条
】
: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
,
《 第三十六【。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
《。 第三十八条【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三十九?条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
第【四十条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第四十一】条
》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三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第四十》四条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 第四十五【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第四》十六条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 : 第四十七条—
《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八!条 :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
: ,。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
,。
第—五,十条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五十:一,条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第五十二条】
—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五》。。十三条 《 ,
?
? , :。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 第《五十四条
】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五十?五条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五十六条 【。 ,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
《 第五十七—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九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 ?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六十六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七条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六十八条
【
,
—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九条》 :
:
,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第十条?
《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
》 第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十九条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