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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 , :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 《    第三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  — ,   ?   (一)一级】资质 】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 :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   》。。。  : ,。  :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     》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   《   ? ,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 :    《    (二)二】级资质 】 ,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    【    《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      !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 :       !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     》 (:三)三?级资质 》 ,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 《    《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 :      】 ,  :(一)营业执—照; 》 ,   《  :    (二)企】业章程; 》 》        】(三)验《资证明; 【       !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 :。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    】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 ?。 ,    第九条 】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     》  :。(二)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 》 ,    《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 : ?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     》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        !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   ?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 ,     【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 》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第十四条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     【第十五条 》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     —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    《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 :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