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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 :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 ?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 ? :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 ?      【   (一》。)一级资质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    》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   —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 ?        】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 ?。     》  :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 ?   《     》 (二?)二级资质》 ,。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       ! ,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 :     【。 ,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       !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 ,       】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      —  : (三?),三级资质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 ?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  ?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    第》六条 ?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 《    《    (一)营业!执照; !        (!二)企业章程—;   !   ?   (《三)验资证明; !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     第七条 !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 ?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   第九条 【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  :  : (:二)营业执照; 】 》     》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 ,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     —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 ,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        !。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  :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 :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  第十六条 【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 :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 《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    —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 ,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