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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  :  :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 ?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   第七条 【。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第】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  》 ,。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 , :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   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 :    》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