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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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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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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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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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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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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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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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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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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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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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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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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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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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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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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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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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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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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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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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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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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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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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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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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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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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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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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