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   《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 ,   —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 ,   ?。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 ,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  ?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