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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 , ?  :。   第一条 【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第五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六条 !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一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  —  :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     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 ,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  ? ,。 ,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