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 第四?。条, ,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    》。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第六条 【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第七?条 :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    【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  第十三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    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 》。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 ,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    第十八条 !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 《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