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 第三条 》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 ,     第—四,条 :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 !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第:五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  :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    》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  —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  ?  :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 ?     》。。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 —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 ,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六条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