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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   《。  第一条 —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  ?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 , ,  :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      !  :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       】 ,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     》。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       !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       】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  《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 《。    《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   —    《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     》  :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     !  :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     》(十七)锅炉司【炉 【 ,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    》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 :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 ?   ?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   ?  : , ,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 :   ?。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    《   ?。。(,一)心血管》系统 《     1!。.先天性心脏病【; 《 , ,  :   2.克山【病; —。。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    】    《 (二)《呼,吸系统 》 , :  :  :。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 , ,    《。2.呼吸音明显【减弱; 】     3.各】类结:核病; 】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     】 ,   (三》),。消化系统 》  —   1.》。各类肝炎; !  ?   2.肝、【脾肿大; 】   《  3?.胃、十二指肠【溃疡:;, 》     4.各种!。消化道疝 】   《  :    (四)泌】尿系统 —。    — ,1.:急、慢性肾炎; !    【 2.泌尿系感染 ! : ?        (!五)内分泌系统【   】。  1.甲状—。腺机能亢《进,;,。 :     2!.中度?以上糖尿《病 》     —    《(六)精神神经系】统 ?     】。1.智力明显—低下;? ?  《   2.》精神忧郁或狂暴 ! 《       【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    】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     !    (》八)其他《 ? :    《 1.结核》性胸膜炎;》 ,。。 ? ,     》2.各类《重度关节《炎;:    ! 3.血《吸虫:病;:    !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     】    (》二)工?作,满一年; —。 ?    《  : ,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 ?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    第九—条 :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   ?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     》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