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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     【 ,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    —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 《    《 , ,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 ,    《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    【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     》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     》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      — ,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  —  :   ?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 :      【  :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 ,        !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     【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 《  : ,   ?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 ,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  》。       (十!七)锅炉司炉—。 ?    —。 第四条 》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 ?。      【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      —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     》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    —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 ,    — 第五条《 ,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       【 (一?)心血?管系:。统 《     1】.先天性心》。脏病; 】     2—.克山病《; —  :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 , :  :       (】二)呼吸系统 ! :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 ?    《2.呼吸音明显减】。弱; — ,    《 3.?。各类结核《病; ?。   【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   【    《  (三《)消化系统 】  《   1.》各类肝炎; 【 ,。     【2.肝、脾肿—大; 】  :。  :3,.胃、十二指肠【溃疡:;  】   4.各种【消化:道疝 】        (!四)泌尿系统—   】 , 1.急、慢性【肾炎:;, 《     2.泌!尿系感染 》    】   ?  :(,五)内分泌系统 !    【 1.甲状腺机能亢!进; 】。    2.中度以!上糖尿病 — ?        】 (六)《精神神经系统 【 ?。     1.】智力明显低下; !。 《    《2.精神忧郁或【狂暴 】     》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 ?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 ?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  《   ?    《(八:)其:他 《     1.!。结核性?胸膜炎; — 《    2.—各,类重度关节炎; 】 》。    3》.血吸虫病; 】。  》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     —   ? (二?)工作满一》。年,;  】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     》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  : , ,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 ,      —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 :       【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 ?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十三条 —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