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标库

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行动办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2004年~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40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以及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8号)要求,各地自2005年4月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并分别于2004年、2007年将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以部署。几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客观地做好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总结,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对专项行动(整治)的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既是对三年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评估。督查和总结评估既要充分、客观地肯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又要深入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查找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将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做好。

    二、认真部署,确保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全面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的自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由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对下级的抽查评估工作。二是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总结评估工作。地市级督查要覆盖辖区内全部县(区、市),省级督查要覆盖辖区50%以上的地市。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督查和评估工作方案,对照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做好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为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评估督查方案》(见附件1),供各地区参考。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

    在督查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2、3)一式5份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加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日常监管

    在全面自查、抽查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行动办发〔2007〕12号)精神,深入开展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成效、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等知识的集中宣传教育工作,继续营造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各地区要结合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巩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成果。

    附件:1.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评估督查方案

    2.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3.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情况汇总表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评估督查方案

    一、评估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关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听取成员部门工作汇报、经费支持等情况以及是否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情况等内容。

        (二)各成员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互配合情况。包括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情况、部门联动工作情况、部门之间案件移送工作情况等。

        (三)工作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1.各地区针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等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等。

    2.各地区案件查处情况。包括上级转办案件和本地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含投诉举报案件数、立案数、投诉举报办结情况,对违法案件的曝光情况和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人数以及案件查处、整改、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

    3.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情况、群众对专项行动的知晓情况等。

        (四)各成员部门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长效机制情况。

    1.卫生、中医、科技、人口计生、药监、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在规范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出台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情况。

    2.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了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有效的衔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涉医科研机构审批、监管的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各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包括人员情况、培训情况和综合执法能力的提高情况。特别是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医政监督人员情况、开展综合执法情况等。

    4.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涉医科研机构底数和问题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审批、日常监督档案。

        (五)分析总结当前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对下一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评估督查工作安排

        (一)人员组成。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本次总结评估督查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或各部门领导亲自带队,各成员部门、地方整规办、综治办等单位人员参与,共同完成本地的总结评估督查工作。

        (二)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暗访以民营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为主,重点了解无证行医、违法违规采血(浆)情况以及重点案件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明查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发放调查问卷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通过明查与暗访,全面客观地总结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

    1.召开汇报会、座谈会。

    了解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反映和建议。包括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体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等。

    2.查阅资料。

        (1)制定下发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等情况;

        (2)对本级和下一级政府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督查总结、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报告;

        (3)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转办和处理情况;

        (4)有关执法文书;

        (5)加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日常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等,特别是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新经验。

    3.实地检查。

        (1)医疗机构、人员执业情况(包括临床用血情况);

        (2) 计生机构、涉医科研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医疗、计生、涉医科研机构有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核查当地报纸、电视);

        (4)采供血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5)医疗卫生、计生、涉医科研机构建立的有关依法执业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情况,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的知晓情况(各省自行命题,抽取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三)督查地区。

    主要选择工作相对薄弱、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除了督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外,还要实地抽查地市或区县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涉医科研机构、生活美容场所,抽查的医疗机构应抽查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其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至少应包括1家部队医院和1家民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