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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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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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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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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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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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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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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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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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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 》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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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
】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
《
】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
《。 《 ,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
—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
《
? 》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 《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
: 》 ,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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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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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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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 :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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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六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 《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
《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
!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 《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
】。 ,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
】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
】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
: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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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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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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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 (三)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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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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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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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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