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  :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    《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 ,     第四条 !。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六条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      【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       【 ,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 :   ?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 》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       !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 :    》。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   ?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     》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  —  :    《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     》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 》  :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     !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   ?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   》  第二十二—条 :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