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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  :   ?。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       【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    】 第四条 》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   ?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    【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 ,    》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    《 ,。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      】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     》。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     》。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 :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 ?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     !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  :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  》   ?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 ,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 ?   ?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  ?   ?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  《。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     】   ?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 ?。  ?     》 ,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    《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     》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 ,  《 ,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