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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   — , ,  :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        】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        !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 《  :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 ,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    《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   《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 ?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  :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     !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     】 ,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     —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      !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一条: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       【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      —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  —   ?   ?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  《 ,     》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   【    《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 ,    》  :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 ,。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     —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 ,   ?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 , ,  :第二十一条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 ,  :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