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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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
!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
【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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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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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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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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