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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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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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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 :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 , —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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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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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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