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