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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 ,   第三条 【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 第五条 》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   【 , 第六?条  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 :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第《八条 ?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九条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 ?     第【十,条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第十四条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第十五条 —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   》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     》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   》    《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 ,    《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 【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  附刑法有关条款!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