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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   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 ,     第二!条 :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     !第六条 《 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   —  第七《条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九!。条 :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   —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   ?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 第十六条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 ?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 》。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   《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  :   ?第二十一条》 ,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三条 —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 ,   附刑法有关】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