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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勘查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  : 第三条  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遵守: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 — ?     第—四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的矿】产勘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第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六条  中国】投资者可以》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和与:该探矿权相关的地】质勘查资料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七】条  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其它矿产勘】查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  【  :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    》。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    】。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      !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      —  : (六)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 》    《。    《(,七)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八》。)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  : ,    (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项目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勘查技《术手段?、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     【   ?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应报?商务部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并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一》个月内直接上报商】。务,部 【  :   ? ,  (三)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5个工作日内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商务部应在—45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四)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 —  《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勘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可《根据勘查项目—情况申请勘查—。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不,受该企业注册—地域:范围的限制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住所地以外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勘查项目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分支机构 】   》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结合勘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除向审!批机关依《法报:。送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应,在增资申《请书中对于》。增资用途、资金来源!、作:业情况、《勘查许可《证使用及有关费用】缴付等情况做出说】明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全部增资申请文件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增资后改》变原勘查设》计的还应将》改,变后的设计报送原】勘查许可证》的登记?机关批准 —。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矿产勘查企》业应依法约定权益分!配比:例,从事两个以》上勘查项目的—可以分别约定权益分!。配比例? ,   【  第十四条  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以其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供该下《属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并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 ,   —  第十六条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以《下情况 【。 ,     》。    (一—)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 】  ?  :  :   (二)税费上!。缴情况; —   —      (【三)环境保护情况】; 《 ,     — ,   (四)土【地使用?情况; —      】   ?(五)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在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另行【依法设?立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探【明的主矿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禁止外】商勘查开采的可【。将探矿权转让;探】明,的共:伴生矿?属于禁?止外商?。勘查开采的外国投】资者需?和主矿种一并勘查】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矿产!勘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