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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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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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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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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
【 ,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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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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