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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     (二)出!生证明; 】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    — 第九条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   ?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第十【三,条 :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第十四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