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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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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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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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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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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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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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二)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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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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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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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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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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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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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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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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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第《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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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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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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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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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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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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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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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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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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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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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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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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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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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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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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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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