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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 《   ? ,。。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二)?出生证明;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  》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 ,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 :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第十三条 !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