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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二)【出生:证明;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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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 第七条 》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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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 第?十二条 《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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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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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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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