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
:
? 第四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二)出生》证明;?。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 第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第九条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
: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