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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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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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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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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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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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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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生证明;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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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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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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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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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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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第七》条 :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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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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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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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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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
《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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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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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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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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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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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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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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