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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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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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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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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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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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 (【二)出生《证明;
】
!(三)?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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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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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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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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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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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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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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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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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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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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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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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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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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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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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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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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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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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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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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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 第十三条 —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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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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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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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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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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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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