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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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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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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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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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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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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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生证明;》
—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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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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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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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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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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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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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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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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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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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第七条 【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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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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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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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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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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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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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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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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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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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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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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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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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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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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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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