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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  【   第三条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   【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      !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  —   ?    (二)出】生证明?。; 《       !。  :(三)婚姻》状况:证明; 【    》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       !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     》。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     》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 ,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武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   ?。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 ?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 :    《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    —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 ?。      【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     第十一!条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  《    —。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