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