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