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