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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 ,   》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 ,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    《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        】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条 】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