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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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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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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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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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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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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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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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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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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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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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 《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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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条 】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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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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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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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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