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 ?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
? ,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
《。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第十六【条 :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 第二十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第二十九条 【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
《 , ,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 第三十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