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
:
,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 :第,九条 ?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
?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第十一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 , 第十五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
:。。
》 ,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
】 第二十三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
】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
】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