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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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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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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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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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 第五条》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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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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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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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八条 》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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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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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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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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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第十:一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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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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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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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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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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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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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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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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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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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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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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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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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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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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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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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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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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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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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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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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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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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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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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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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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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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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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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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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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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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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