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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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第九条 】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 第十一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第十三条《 ,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
: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 第十?五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第?十六条 《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
: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
】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
?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
:
》 ,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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