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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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八:条 :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 , 第十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 ,。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
第十五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 ,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
,
: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
《。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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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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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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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 , 第三十五条 】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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