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
:
》第六条 《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
:
》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 《 :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 , (一)国务!院交办的;
【
— :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 , 第九条《 ,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 , 第十条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 (一)土地】侵权案?件;
! ,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
,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
—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
,
: ,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
?。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使土地【登记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
: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 —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