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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 :   ?    《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 !    《。 ,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六十九条 !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     第七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     第七!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 :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第!七十五条 》 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七十六条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 》  《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