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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    】 ,  :。 ,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 ? :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 《。。    《。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    第六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八条 《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 ?   —  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六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 :。    第七—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第七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 ,     第七十】。四条 ?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  第七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第七—十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 — ,   第《七十七条 》 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八?条 : 本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