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