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