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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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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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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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