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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  第?三十一条 》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二)外】管证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