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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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第三十二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二》)外管证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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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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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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