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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 ,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二)外管证》 :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