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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  (二)外管证】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