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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第三十二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二》)外管证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第三十四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