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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     第三】十一条 《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    第》三十二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二)外管证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第三十三条 】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  :  第?三十四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