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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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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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 ,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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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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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 《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
】。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
,。。
,
《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
,。
《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 , 》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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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
】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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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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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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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
? ?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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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
》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
《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
—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 : :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
:
》 :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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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
: : ?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
!。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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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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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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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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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
》 :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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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
:
《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 —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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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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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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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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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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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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