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
—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
!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
! ?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
【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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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 第五条 】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 ,。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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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
》 》。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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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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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
!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
?。 —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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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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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
,
:
,
】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
【。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
】 :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
—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 ,。 第十五条 【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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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
《。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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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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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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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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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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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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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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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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