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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 》。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 ?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 《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 :    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 ,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承办该水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 《     第三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   ?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三十七条 》 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    《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证件和证书》 》 ,。  :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  :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