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 《 ,。 ,  :  :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三十条 】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承办该水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   》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 ?    第三—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   《。  第三十》六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   【  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    】 第三?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证,件和证书 【    — 第三十九条 【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  —   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