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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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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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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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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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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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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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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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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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承办《该水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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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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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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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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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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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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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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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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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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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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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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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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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证件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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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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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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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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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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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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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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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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