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