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