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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 ,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  —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