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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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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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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 ,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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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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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