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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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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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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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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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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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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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