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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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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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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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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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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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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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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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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