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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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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民发[200【3]:181号)》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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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2.询【问笔录;《。。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
》6.收养《协议
】。 , ?7.其?他有关材料》
》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 3.其他—有,关材料
】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2.其》他有关材料
】
? 《第六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第七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 1.?文件目录《;
《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 3.询问笔录【;
:
,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第八!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
?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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