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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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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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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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2.询【问,笔录;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6】.收养协《议
《
? ? 7.其他》有关材料《
,
,
》 《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3.其【他有关材料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2.其—他,有关材料《
《
《 , 第:六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第七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1.文件目录;
】
?。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3.?。询问笔录;
—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 第?八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
,
, 第九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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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
】 ,第,十,四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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