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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民发[200【3]:181号《)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2.询【问,笔录;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6】.收养协《议 《 ?   ? 7.其他》有关材料《 , ,  》    《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3.其【他有关材料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2.其—他,有关材料《 《   《 , 第:六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第七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1.文件目录; 】 ?。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3.?。询问笔录; —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  第?八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 , ,    第九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    】 ,第,十,四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