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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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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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3]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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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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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 :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
》。。 第四条 》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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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2.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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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6.收养协!议
》
7.】。其他有关材料
【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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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3.其他有关材料
!
: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 2:.其他有关材—料
:
【 :第六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 第七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
《 : 1.文件》目录;?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3.询》问笔录?;,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第,八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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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第十!一,条 :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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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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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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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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