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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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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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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发》[200《3]:181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 2?.询问笔《录,;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 6.收—养协议
! 7.其他】有关材料
!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
3.【其他有关材》料
》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其他有关材料
】。
第!六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 第七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1.文件目!录,;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
3.询问!笔录;
【
: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第八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
?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第十条 !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
【 第十四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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