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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 : (民【发[2003—。]1:81:号)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    《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 ?     2.询!问笔:录; 》  《  : 3.收养登记审批!。表 【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     6【.收养?协议 》 :   ?。  7.《其他有关《材料  !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 ,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 《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 《    3》.其他有关》材料: , , : :    《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其他有关材》料 》    》。。 第六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 , ,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  :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    —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 ?   《 ,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     第七!条 :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    — ,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    —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 , ,。。    《 1.文件》目录;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3.询【问笔:录;  !   4.收养登记!审批表; 】  ?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    【 ,6.收养人证—明材料;《 》    《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  ?   8.送养【人证明材料; 】 , ,   《  9.其他有关】材料; —     【10.备考表 】     第!八条 ?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 ?    》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    —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  》。。 ,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    —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十二条 》。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 ,   ?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 :。 :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