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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 , ,。第,七,条 :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六)安全管理—;, 《   《      (七】)履:约担保;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 :  :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 ?    第二—十三条 《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