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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
【第,六条 ?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
,
? 第七条 】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九?条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 (《六):安全管理;
!
,
? (七)!履约:担保;?
】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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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 ,。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 第十六《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 :第二十三条 —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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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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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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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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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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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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