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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第!七条 ?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九条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六)安全管理】; ? ,  《 ,。。。。 ,。  :   (七)履约担!保; —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      —(九)违约责任;】。。 》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二条 【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 ,   第十三条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第十六【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