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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     【第,六条 ?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 , ?    第七条 】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九?条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   (《六):安全管理; ! ,   ?      (七)!履约:担保;?   】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二条 ?。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 ,。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 第十六《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  :第二十三条 —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 , , ,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 ?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