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 , :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九条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安全管—。理;
—
— (七—。)履:约担保;《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
: 第十—七条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
《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条 —。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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