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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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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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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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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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
:。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第十六】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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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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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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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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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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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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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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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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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 ,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条 《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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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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