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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 ?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        !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  ?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 ,   (九)违约】责任; 》   —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  :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 ,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   ?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 第十三条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   第十六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 》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  :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 ,  :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   ?  (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