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
《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 :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第二十七条 —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