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 第十四【条 :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 第十五《条 :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 :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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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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