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   第七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第十七条 !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第二十四条 【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