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 , 第十三条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第二—十四条 《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