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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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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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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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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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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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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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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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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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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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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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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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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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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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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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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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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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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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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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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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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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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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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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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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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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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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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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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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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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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