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     第十八!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第二十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