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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第》十,七条 ?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第二十六条 【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