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 ,第,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第《十三条 《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  :  :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 第十八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    —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 , ,   ?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第?二十四?条 :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