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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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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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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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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 ,第六条 《。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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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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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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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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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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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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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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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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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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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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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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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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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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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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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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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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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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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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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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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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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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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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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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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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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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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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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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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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