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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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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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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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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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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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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 【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 ,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 : ,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
《。 ? ,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
?
— ?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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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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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
》 第《。十四条 《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
,
】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
》 》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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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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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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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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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第二十条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
, :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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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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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 —。。。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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