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建标库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意见》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在全面总结本地本部门经验,结合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好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扎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工作从2005年9月开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几方面重点工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的原则。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逐一填写《宿迁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2005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界定。

    1.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四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政府审核界定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3.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经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的依据时,按照位阶高的依据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在2006年2月20日前,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的要求,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出发,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于2006年3月5日前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确保职责到岗到人。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意见》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适用是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逐项进行细化,设立量化指标,增强考评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做到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评工作全面、公正、准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三、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宿迁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的任务和时间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