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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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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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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 第三?十条 ?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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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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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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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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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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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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