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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    —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   — ,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