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 《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    —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  —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