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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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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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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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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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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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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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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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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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