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