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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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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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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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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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
, ?。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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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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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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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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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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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
《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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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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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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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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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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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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