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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  :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 ? ,   第九条 【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        】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        】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第十一条 【。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    《 第十七条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