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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 , ,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 :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    【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    》 第十三《。条 :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条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