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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 —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 :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   《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   第八条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五)保障措施 】   —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   ?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 ,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    》 第十二《条, ,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 :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   ?。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   》 ,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 ,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 ,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   《   ?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     】。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    【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 ? : ,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 , :       【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   》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      —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     【第二十三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  :  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 地方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 ,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 ?      —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      】   (《三,)挖沙、采》矿,; ?   —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 ? ,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   《  : ,   (《。六):引进外来物种; ! ,   》   ?。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 》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  :。 , 第三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