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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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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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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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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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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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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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