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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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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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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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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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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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