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