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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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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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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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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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