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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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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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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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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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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