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
: 20》。15年4月》2日
!。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
,
】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
《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
】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
】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
? 《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 ?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
:。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
《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 :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
:。
,。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
:
:
,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 ,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 ?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 》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
《。 ,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
】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 ? (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 ,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 1.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 , , ,2.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
,
:
3—.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
4.】。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
? ?。 5.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8.—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9.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险物品”
》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
】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
》 :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
,
》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 :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 “(《七)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
》 , ,“(:九):。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
【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
,
?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 :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
《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
《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
: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
《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
— ,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
】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
?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
《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
:
? ,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
:
? :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
?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五)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
—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
: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
?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 ?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 ,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
?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
, —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
? ?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 ,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6.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八》项修改为《:“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