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4月》2日
!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
?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 》 ,。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
】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
!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
!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
:
》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
》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
?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
,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
》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
—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
?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 ,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
《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 , ,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 》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 (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 ,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
?。
: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
:
《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
:
《 (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
— :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1.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 , 2.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 , 3.》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
》 4》.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
】 5.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
,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8【.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9.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险物品”
【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
!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 《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
?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
“(【七)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
】。。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
“(九!)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
【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
— ,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 ,。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
?
《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
,
》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
》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 ,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
《。 ,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
,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
》 ,。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
?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
—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
《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
—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五【)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
】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
,
【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 ,。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
,
《 , :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
— :。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
《 , :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
?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 6.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 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八项修改为:“【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