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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文 》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 《   ?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 :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  》  :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 《    《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 :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 ,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 第:七,条 :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 ,    第八—条 :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 ,  《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 ?    》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 ,      —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 ,  ?    《  :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  ? ,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  》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    《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       !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       【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 第十?二条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第十四条—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  》。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  《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    第十七条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  《 ,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